民办学校章程:举办者权利知多少?

   时间:2025-05-14 13:14 来源:天脉网作者:唐云泽

近期,一起关于民办学校章程制定及举办者权利的风波引起了广泛关注。某民办学校在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章程时,涉及举办者权利的多个条款被要求删除,理由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教育专家对此事件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澄清误解,明确民办学校章程制定与举办者权利的法律界限。

首先,关于举办者是否有权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问题,教育专家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举办者依法享有制定学校章程的权利,并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学校初始章程的制定权专属于举办者,而非理事会或董事会。因此,要求删除举办者制定章程权利的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针对举办者推选首届理事会或董事会的权利,同样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得到了明确支持。该条款赋予举办者推选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这自然包括首届理事会的推选。因此,相关条款被要求删除的理由同样不成立。

再者,关于章程中是否可以规定举办者变更条款的问题,教育专家强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等事项。这意味着举办者变更条款是民办学校章程的法定必备内容,而非可选条款。因此,要求删除该条款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关于举办者是否有权委派理事长或董事长的争议,教育专家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并未限制举办者委派的代表在理事会或董事会中的职位。因此,学校章程中可以规定理事长或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者委派,这样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自主原则。要求修改该条款为理事长经选举产生的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关于举办者是否有权参加学校清算组的问题,教育专家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做出具体规定。但参考《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作为股东,有权参加学校清算组。同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学校注销清算时,亦应享有参加清算组的权利。因此,要求删除办学章程中举办者进入清算组条款的做法,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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