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规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有了新办法

   时间:2026-02-03 18:58 来源:快讯作者:吴婷

近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正式出台《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增值税预缴管理,延续现行有效制度,并针对不同业务场景细化预缴规则,为纳税人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根据公告内容,新办法适用于纳税人发生特定业务情形时的增值税预缴管理,自然人除外。其中,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成为重点规范领域。纳税人若跨地区承接建筑项目,需按一般计税方法2%、简易计税方法3%的预征率,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计算方式以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基数,若余额为负可结转下期扣除,且需按项目分别核算预缴税款。

针对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形,办法明确区分机构所在地与跨地区业务:非跨地区预收款向机构所在地预缴;跨地区预收款则向服务发生地预缴,且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重复预缴。预征率与跨地区建筑服务一致,计算时同样允许扣除分包款,并要求按项目分别预缴。

房地产预售领域也迎来新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项目时,需按预收款和3%预征率向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计算方式为预收款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后乘以3%。预缴时限为收到预收款次月纳税申报期内。

不动产转让与出租的预缴规则进一步细化。纳税人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县(市、区、旗)的不动产,需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转让方面,一般纳税人预征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为3%;出租方面,一般纳税人按计税方法分别适用3%或5%预征率,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为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实际征收率确认。计算时,转让业务可扣除购置原价或取得作价,但需提供合法凭证如发票、法院文书等。

油气田企业跨省提供与原油、天然气生产相关的服务,需按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新疆地区预征率为5%,其他地区为3%,计算方式以当期含税价款为基数。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设置起征点豁免条款:若当期预缴地价款与预收款合计未达起征点,可免予预缴。

在征收管理环节,办法要求纳税人建立预缴税款台账,详细记录项目价款、分包款、完税凭证等信息,并在预缴时出示建筑合同、分包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若纳税人未按期预缴税款超过6个月,将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于油气田企业,总机构需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并按产量分配,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更多>同类天脉资讯
全站最新
热门内容
媒体信息
新传播周刊
新传播,传播新经济之声!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