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AI生成虚假信息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要求百度公司向当事人李小亮律师书面道歉。目前,因百度尚未履行判决,李小亮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媒体报道,该案源于用户通过百度搜索“李小亮律师被判几年”时,其AI智能回答功能生成了“李小亮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虚假信息,并配发了李律师身穿律师袍的照片。这一“文字+肖像”的组合内容,直接导致公众对李小亮的职业操守产生质疑,严重损害其个人名誉与职业声誉。
庭审中,百度公司提出三项主要抗辩理由:其一,AI幻觉具有不可预见性,公司无法提前规避风险;其二,用户提问存在诱导性,导致AI错误关联信息;其三,作为国内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权案,严格追责可能对AI产业创新造成冲击。法院审理认为,这些理由均不成立。
针对“AI幻觉”的抗辩,法院指出,平台作为AI技术的提供者,既享受技术带来的流量与商业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内容审核义务。AI系统由平台开发、算法由平台设计、界面由平台展示,出现问题后以“技术不可控”为由推卸责任,无异于将公共信息空间置于法律监管之外。
关于“用户诱导”的说法,法院认为,AI生成内容的逻辑与结果最终取决于平台的算法设计、数据训练及审核机制,用户输入仅是触发条件而非侵权根源。百度在庭审中承认“收到投诉后可处理错误词条”,恰恰证明平台具备干预能力,进一步削弱了其“技术失控”的辩解。
对于“产业冲击论”,法院强调,任何技术创新都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AI可能存在技术缺陷,但法律责任不能因此“虚化”。此案判决恰恰为行业划定了红线——AI内容的责任主体始终是运营者,而非机器本身。合规发展才是产业长久的根本。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虽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书面道歉,但未支持原告的赔偿诉求。这一谨慎处理避免了过度追责可能引发的恶意索赔风险。随着AI技术普及,类似纠纷可能增多,若赔偿门槛过低,或催生通过污染训练数据制造虚假信息以牟利的灰色产业链。
技术进步不应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当AI深度参与公共信息传播时,平台必须承担更高的审核与纠错义务。唯有守住法律与伦理底线,技术创新才能真正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