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保护问题愈发受到关注。我国《刑法》第219条第2款明确规定,若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某项商业秘密系他人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仍进行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这种行为被业界称为“二手侵权”,即第三人并非直接实施窃取、违约等非法行为,而是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商业秘密后进行使用。要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主观上“明知”,即第三人知道或根据各方面情况足以认定其应当知道该信息是他人非法获取、披露、使用的商业秘密;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获取、披露、使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