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提升私募基金行业透明度,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基金运作情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行业透明度的关键环节。《基金法》和《私募条例》已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涵盖总则、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强调应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销售机构披露信息而免除自身责任。
在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方面,《办法》详细规定了披露内容、渠道、方式和频率等。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可自愿增加披露内容,但不得与法定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办法》还强化了穿透披露要求,提高行业透明度,并明确了风险揭示、托管人职责以及禁止性行为等具体规定。
针对定期报告,《办法》区分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定期披露份额净值、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涵盖基金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标的情况、关联交易及风险情况等,确保投资者全面了解基金运作情况。
在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方面,《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管理人需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同时,要求管理人及时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保障投资者在基金清算过程中的知情权。
为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实施,《办法》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同时,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以及未公开信息管理和资料保存等要求。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赋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管职责,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将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据了解,《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新提交备案的私募基金需符合《办法》关于基金合同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施行前已备案的存续私募基金在变更基金合同时,也需符合《办法》要求。此次《办法》的发布,将为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