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商收取USDT再兑换本外币:合法收入换汇自用难定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5-12-27 18:14 来源:快讯作者:孙明

在外贸交易中,部分商家为满足境外客户需求,开始接受USDT作为结算方式。这种虚拟货币的引入,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讨论。外贸商张三(化名)便是其中一例,他因使用USDT结算而面临法律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将USDT兑换为人民币或美元,本质上是一种出售虚拟商品的行为。尽管出金环节本身可能合法,但绕开正常的收汇结汇流程,将出口货款以USDT形式接收并私下兑换,可能构成“截留外汇”式逃汇或变相买卖外汇,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于逃汇行为,外汇局可责令调回外汇,并处以逃汇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若逃汇金额巨大,还可能构成逃汇罪。而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外汇局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处罚。若换汇数额或非法获利达到一定标准,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然而,对于自然人或外贸个体户而言,接受USDT并私下兑换的行为,虽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但构成逃汇罪的可能性较小。一方面,逃汇罪仅适用于单位犯罪,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另一方面,该罪的立案追诉门槛较高,个体外贸商的交易体量通常难以达到。

尽管如此,外贸商将USDT兑换为本币或外币的行为,仍可能因绕开国家指定交易场所而构成“变相买卖外汇”,属于行政违法。但若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标准,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则需进一步分析。

法律专家认为,外贸商持有的USDT若系出口货物的合法对价,其后续兑换行为并非经营行为,也不具有非法营利目的。外贸商的主业是出口货物,赚取卖货差价,其因出口而收到的货款,无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属合法收入。因此,将这部分货款兑换为本币或外币,相当于将出口创收的外汇进行结汇,不属于经营行为。

以近期上海二中院举行的“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研讨会中的案例为例,胡某因长期、持续地提供“本币-虚拟货币-外币”兑换服务,并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然而,对于单次、偶发的非法换汇行为,即使存在营利动机,也不一定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营利目的”。该罪要求客观行为具有常业性和营利性特征。

在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件中,若当事人出于自用目的而将个人合法收入用于私下换汇,一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例如,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号和2号案例中,两名当事人均因将外贸公司货款兑换为外汇给他人,但因其并非以牟利为目的,且行为不具有经营性质,最终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相应地,外贸商在出口贸易中收取USDT作为货款,再兑换为人民币或美元等外汇的行为,虽然存在逃汇或非法换汇的行政违法风险,但不太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USDT本质上是出口货物的对价,属于外贸商的合法收入,而以合法收入换汇自用的,是换汇自用者,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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