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信托:绝不辜负每一份“特殊”的信任

   时间:2022-09-13 11:42

我国有着数量较多的特殊需要人群,需要社会各界予以格外的关心。有能力去满足特殊需要人群的多元化需求无疑也成为了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近年来,“金融助残”这个话题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信托作为资管行业的一个组成重要部分,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成为了向特殊需要人群传递金融温暖的主力军之一。

据统计,我国残障人士的总数超85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3%,他们背后是2.6亿个家庭的牵肠挂肚。而那些“特殊”的家庭普遍面对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痛点:一是很大一部分残障家庭并没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去全生命周期的照料一位特殊的家庭成员;二是由于监督机制力度不足,导致屡屡爆出服务机构或个人骗收委托资金后挪作他用的负面报道;三是即使家庭财产充足,目前大多金融机构仅能为残障家庭提供财富的保值增值服务,无法实现残障家属生活保障服务的购买匹配及监督保障。这些痛点单凭财政补贴或社会公益慈善救助是难以长期有效解决的,而是需要依靠金融市场及社会各方力量去共同探索可持续的综合解决方案的;其中,特殊需要信托一定是最佳解决方案之一。

下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就来聚焦浅析“特殊需要信托”。特殊需要信托是为满足特殊人群的特定需求而设立的信托,旨在根据委托人意愿,为包含心智障碍、失能失智或其他由于残损原因使之能力受限或缺乏的特殊需要人群管理、分配及运用信托财产,满足特殊需要人群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个性化特殊需求。

近年来,在监管及行业协会的大力引导下,信托公司不断提升对实体经济与人民美好生活的综合服务能力,积极回归信托本源,加强对服务信托模式的创新探索,而特殊需要信托则是其中极具特色和价值的一类。

与此同时,国务院在《“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将残疾人公共服务总量不足、多样化需求未得到满足列为重点问题,并鼓励商业机构开发残疾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信托等服务。特殊需要信托核心在于“服务”,旨在为弱势群体制定并落实好改善其生活品质、满足其个性化关护需求的长期规划,切实符合了《规划》要求。

伴随顶层制度设计的不断完善,深圳、上海等地有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关于促进身心障碍者信托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相关配套制度,对信托设立流程、监督管理、财产处理与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实施,为信托公司推动特殊需要信托落地明确了可行路径,让信托能够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助力解决特殊需要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权利与利益相分离、信托目的自由性、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连续性等天然属性,加以信托公司多年来通过服务产业及高净值客户所打造的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和综合财富管理能力,为信托开展特殊需要信托业务提供了制度优势和能力积淀。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由于特殊群体在身体机能、心智水平等方面存在缺陷,财富管理有效性、合理性也受到影响。信托公司能为特殊需要群体提供长期乃至全生命周期的投资理财服务,为其财富的安全性提供有力保障。

信托能够深入服务场景,有效整合金融与专业服务机构资源,满足特殊人群在医疗保障、生活照护、财产传承等方面的一站式综合服务需求。在特殊需要信托运行过程中,信托可通过与保险机构、公益组织、监管机构、律师事务所、医疗护理等服务机构合作,多方参与,确保特殊需要信托目的实现。

信托作为受托人,需恪守忠实、审慎的授信义务,积极发挥监督职责,开展服务机构的遴选、评价、监督等工作以确保服务质量,或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特殊约定,有选择地设置监察人、保护人、管理委员会等多元监督机制。

特殊需要信托可以作为《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成人监护,《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受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实践来看,符合“欠缺行为能力”认定的监护对象范围较小,例如那些身体虽存在残疾但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就不属于监护范畴。被监护人认定范围窄导致法规无法对所有残障人士进行有力保护,从而变相导致了一些监护纠纷。而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适用对象广泛,可最大范畴地涵盖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特殊需要人群,因此可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

外贸信托秉承“金融好社会”的美好愿景,积极回归本源,不断深化服务信托内涵,于近日实现了在特殊需要信托领域的实践落地。外贸信托表示,未来仍不忘初心,坚持苦练内功,用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去回馈每一份“特殊”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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