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近日向中坚科技及其三名高管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该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行为,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处以390万元罚款。事件起因于公司披露的与华为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引发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参加"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但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该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仍未完成用印程序,实质上并未签署。然而,公司先后在2025年2月19日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和2025年4月24日的年度报告中,均宣称已签署该合作备忘录,构成虚假记载行为。
监管部门认定,上述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在人工智能产业概念持续升温的背景下,这份尚未签署的协议被包装成已落地项目,引发市场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质疑。
涉事的三名高管均被查明知悉备忘录未签署的事实。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明根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未能确保披露文件真实准确;董事会秘书戴勇斌作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同样未履行审核职责;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的副总经理鲍嘉龙虽出席签约仪式,也未阻止虚假信息披露。三人的行为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处罚决定显示,浙江证监局拟对中坚科技责令改正并警告,罚款150万元;对吴明根警告并罚款100万元;对戴勇斌警告并罚款80万元;对鲍嘉龙警告并罚款6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戴勇斌已于2026年1月31日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职务,辞职生效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位。
中坚科技在公告中辩称,未用印的备忘录不影响合作事项推进,也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同时确认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表示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但市场分析认为,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直接关乎投资者权益保护,仅靠"吸取教训"难以重建市场信任。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相关当事人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最终处罚结果以正式决定书为准。这起案件再次为资本市场敲响警钟:任何试图通过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监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