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仲裁案胜诉 大连御锦需付38.57亿 王健林等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6-04-15 13:03 来源:快讯作者:胡颖

永辉超市近日披露,其与大连御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御锦”)及相关方之间的股份转让纠纷迎来仲裁结果。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国仲”)已就永辉超市提起的仲裁申请作出终局裁决,要求大连御锦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及违约金,并由王健林、孙喜双及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回溯事件背景,2023年12月8日,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约3.89亿股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商管”)股份转让给大连御锦,转让价款总计约45.3亿元,分八期支付。然而,大连御锦在履行付款义务过程中出现违约,未按约定支付后续款项。

为解决纠纷,2024年7月26日,永辉超市与大连御锦、王健林、孙喜双及一方集团共同签订《补充协议》,对剩余约38.39亿元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进行调整,明确分八期支付(第三至第十期),并约定第四期款项3亿元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同时,王健林、孙喜双及一方集团同意为剩余价款的支付提供担保。

由于大连御锦未按《补充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且担保方未承担相应责任,永辉超市为维护自身权益,向上国仲提起仲裁申请,并于2024年10月收到受理通知书。经仲裁庭审理,最终裁决大连御锦需向永辉超市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约36.39亿元,并支付加速到期违约金约2.18亿元,合计金额达38.57亿元。大连御锦还需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裁决同时明确,王健林、孙喜双及一方集团需对大连御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裁决要求,各被申请人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辉超市在公告中表示,目前仲裁裁决已生效,但截至公告披露日,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义务。公司暂无法确定此次仲裁事项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及结果,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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